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如下:
(一) 以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为基本政策,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以客观条件(包括技能、知识、经验、性别、年龄等因素)考虑人选,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做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主席及╱ 或总裁,如有需要,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八)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每位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金钱利益、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及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应以董事会所制订的企业战略、政策及目标为依据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十一)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履行职责须付出的时间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等因素;
(十二) 厘定评估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表现的准则,评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协助及意见;
(十三)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四)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五)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自身薪酬;
(十六) 根据董事会授权,审阅、检讨及╱ 或批准股票期权计划下具体授予之条款及条件;
(十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